
评论员:昨天(6月23日),一位媒体报道说,广西的一名妇女在与丈夫达成了为期四天的离婚协议后,向她的“最好的朋友”透露了她的一些私人生活,这涉及她的前夫对这对夫妇的性生活和其他隐私的态度。后来,在分析双方诞生的过程中,该妇女的前夫从汽车的录音中得知她的隐私被泄露,因此她起诉法院,要求其隐私权。在尤佐州尤林地区法院的第一判决中,广西裁定,在这种情况下,该妇女的行为不符合侵犯隐私的构成要素,并且法院不能支持她的前丈夫的主张;但是,法院还认为该女子的行为确实是不合适的。
夫妻性生活中涉及的身体状况,行为习惯和态度倾向是个人隐私的最核心部分。这种“私人”的范围仅限于丈夫和妻子一生的人的界限,无论是从习惯,常识认知的角度还是道德和法律规则的定义。个人隐私权的所有权是完全个人权利的先决条件之一。对身体状况,行为习惯,态度倾向等的隐私保护,夫妻的生活实际上是平等的保护,对于成年人是体面和世界上的平等保护。
随着人类对自己的理解,性活动和夫妻的性生活的奥秘逐渐消失。文学,艺术作品甚至商业促进作品中的性行为的描述或暗示,以及对医学和生物学中的性行为及其行为的技术探索,也掩盖了性行为和夫妻生活中的内gui感。但是,即使在那些最“开放”的地方,夫妻的生活仍然是个人隐私的最核心部分,因此限制或分层限制了追踪和终止所有与之相关的作品的终端展示的方式。显然,隐私部分基于和包含的耻辱感是人性的最基本组成,也是人类和野兽之间的根本差异。
隐私意识的加强及其对保护的加强是现代隐私概念和信息传播方法的变化的结果。与通过口碑传播信息的方法不同,现代信息传播总是对个人隐私保护构成挑战。就像上述案例一样,即使在宣称隐私权的情况下,结果甚至是传播隐私内容的结果。这也是某些国家严格保护其隐私权和隐私权的界限的原因。
具体而言,在上述情况下,法院不承认检察官的主张的原因是,法院认为,被指控将自己的婚姻与她最好的朋友相处的妇女的目的是要安慰她的婚姻,并且没有主观的意图或卑鄙的意图或不幸地诽谤她的前夫,这两场派对都不是在公开的公共公开性的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并且是公开的,并且是公开的。显然,法院确定这一点的重要依据是隐私传播的范围,而隐私处于蔓延的地方并不关键。因此,当妇女披露检察官的隐私和第三方知道这是一个可验证的事实时,允许允许妇女和第三方意识到她的前夫隐私以确保相关隐私将不再散布的妇女和第三方是一项合理且法律上的要求。
个人隐私,尤其是夫妻生活的隐私,常常吸引人们的注意,这是由人类的好奇心和偷窥心理学决定的。但是,这个边界应以法律结束。